滕州育才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
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规范学校学籍管理,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订学籍管理的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。
一、学籍管理
学校设专门管理人员,负责学籍管理工作,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,对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统一管理,学籍变更由滕州市教体局负责审批办理。
二、新生入学
根据《滕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》,学校制定招生简章报请教体局审批,学校严格按照审批的招生简章招生新生。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按照市教体局的要求办理新生学籍,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。
三、转学
学生因户口迁移、家庭住址搬迁等特殊情况确需学籍转出或转入的,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根据学位情况,经学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,按照市教体局要求办理学籍转出及转入手续。
四、休学和复学
学生由于疾病确需休学的,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,学校审核签字盖章后市教体局审批盖章办理休学。
休学期限为一年,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。休学期满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提出复学申请,经学校审核,并经市教体局局审批盖章后,可安排复学。
五、 综合素质评价、学业考试
学校通过学籍档案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。对学生的考察,应当综合考察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,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。每学期对学生包括综合素质评定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。综合素质评定要真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道德品质和德育情况、学习能力、交流与合作能力、运动与健康、审美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,尤其要侧重德育情况的成长过程。
各班不得对学生学业考试成绩排名,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,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,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
六、奖励、处分
奖励和处分均要做到“以学生为本”,各位教师要以奖励和教育为主。对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各班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,予以表扬、表彰和奖励,并记入学生档案。
义务教育阶段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学校以教育为主,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,帮助其改正错误,学校一般不得处分学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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